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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无高下 制度有优劣 (秦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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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1-3 14:56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秦 晖


【内容提要】严复以后过去了一百多年,我们何以还未能解决群己权界问题,未能消除群己不分、群己混淆、群己颠倒,乃至连严复自己后来也变得前后判若两人?这原因说简单也简单,其实就是各种既得利益盘根错节,非不知也,乃不为也。

真假“文化多元”



读者不难发现我讲的“文化多元”与时下一些人讲的“文化多元”不是一回事。我讲的“多元”是指每个人都有“文化”选择权。而他们讲的“多元”是指民族与民族间的多元与“和而不同”:西方人信“他们的”基督,中国人信“我们的”儒家。但是在民族内部他们却不允许“多元”,而要求以国家的强制力量推行“国教”,排除“异端”。谁要主张信仰自由、政教分离,他们就说这破坏了“中国文化”,是“把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于中国”。



然而,在中国反对信仰自由,强制推行“国教”,这不恰恰是把“西方中世纪的人权标准”强加于同胞吗?要说“和而不同”,谁都知道孔子这句话恰恰说的是华夏内部的“君子和而不同”,绝不是说“华夷和而不同”。主张以华化夷的古儒并无今天那种各民族文化平等的观念,孔子恰恰倒是主张中国人中的各种思想各种价值观应该“和而不同”的。



真正的“文化多元”必然是“文化间多元”和“文化内多元”的统一,文化认同则是文化共同体中各个成员价值偏好的“最大公约数”。而价值偏好是一组选择,作出选择判断的个人,他人不能代替包办。并非只有“西方人”才有这种选择的“个人主义”:庄子说:“子非鱼,安知鱼之乐”。孔子曰:“因民之所利而利之”。不都是这个理吗?我们今天反对包办婚姻也是这个道理:不是说父母不爱子女,但“父非子,安知子之福”,父母可以关心、建议,但没法代替子女作选择。在任何民族任何“文化”中,选择归根结底都是个体性的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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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些有哲学癖的人把这叫做“个人本位”,有些人就说这是“西方文化”的“本质特征”。但能否把这形而上地归纳为“个人本位”?即便在西方这也是有争议的。而更重要的是:人并非生活在形而上世界,即便“个人本位”论者也知道事情的另一方面:即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,任何民族从原始群的时代起就有认同与合作的需要,因此必须把个体整合为“社会”。这就有了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的界分问题。我们说“能够选择”是“文化比较”的前提,并不是说选择的个人自由可以无边。如果价值偏好只涉及个人,那偏好尽可存在。但如果偏好涉及到别人,即经济学上所说存在着“外部性”或“负外部性”,这就产生问题了。



个人自由的边界如何定的确是个大问题,但很难说是一个“文化”问题。因为任何“文化”任何民族的内部在这个问题上都会存在重大分歧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,而这些不同看法是不能以民族、以文化划分的。实际上,我们所说的“现代化”的核心任务,就是要解决一个人的选择如果涉及到他人,应当怎么办的问题。中国人刚出现所谓启蒙思潮时,严复就以“群己权界”四字突出地强调了这个问题。把穆勒的《论自由》根据全书宗旨译成《群己权界论》,只用四个音节就把关于自由民主原理的核心问题点得那么清楚,我以为这体现了严复的高明,更体现了汉语文化的奇妙。西方人包括穆勒本人怕都不可能这么简洁明了地点明此理吧?谁说“中国文化”不能理解自由?



关于“西方个人主义、东方集体主义”的神话



以“群己权界”定义自由,无疑是准确地纠正了一种其来已久的说法,即认为“西方文化”是“个人主义”、甚至“极端个人主义”的,它只顾自己不顾群体。而“东方”或中国的文化则重视“集体主义”。但是严复理解得很准确:近代西方所谓的自由不是“有己无群”,甚至未必就是“大己小群”,它只是要清楚地区分“群己权界”而已。而人人“自私自利”、社会“一盘散沙”绝非西方社会的景观。



事实上,在据说相信“个人本位”的“西方”国家,不仅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未必比“非西方”更小,公民的公益公德心和认同感未必更弱,社会整合程度未必更低。就是在“西方”内部,一般认为更讲究“个人本位”的自由主义者所界定的“群域”是否就比据说是反对“个人本位”的社会主义者更小,也大可存疑。早就有人指出:现在西方所谓的左派(“社会主义者”),在伦理上恰恰是主张极端个人主义的,但在经济上则讲集体主义。他们在伦理上往往持极端的个人自由立场,从一般的婚姻自由发展到堕胎自由、同性恋权利、性解放等等,我们官方过去说这是“腐朽的资产阶级观念”,但这都是西方典型的左派口号,是右派强烈反对的。然而左派在经济上则反对自由放任,主张搞公共干预、福利国家。而西方的右派,有说是自由主义,有说是保守主义。他们的主张相反,即经济上要搞个人主义、自由竞争而反对国家干预,伦理上则反过来,主张社会、国家要干预个人,要强调个人对家庭、对宗教、对国家的责任,不允许伦理方面个性自由的泛滥,要求禁止同性恋、堕胎、性解放等等。如美国现任总统、属于右派的小布什对承认同性恋合法的马萨诸塞州“婚姻平等法”就非常敌视。



所以很难说左、右双方谁比谁更“个人主义”,只能说他们对“群己权界”各有各的划法。与之相比,中国的儒家似乎更像是“右派”,因为一般来讲儒家给人的印象也是在伦理上强调“礼教”的约束、而在经济上主张私有制、反对国家“与民争利”的。



但深入分析会发现这个“一般来讲”不大靠得住,儒家内部在这些问题上其实分歧众多。如今有人说“西方文化”是鼓吹“个人主义”的,而我们中国文化,或者说我们的儒家就重视集体。然而,社会主义、共产主义难道不也是西方传来的吗?所以有人又说“西方文化”也有“集体主义”的一支。事实上,在改革前中国搞“一大二公”的时候,海外新儒家就常以儒家重视个人、主张“自由经济”的说法来批评大陆。于是现在又有些人认为西方的自由主义过分重视个人、社会主义过分重视集体,而我们的儒家则是中庸之道、公私兼顾。



但这个说法恐怕更站不住脚:其实稍有历史常识就知道,西方从不缺少介乎典型自由主义与典型社会主义之间的中左、中右乃至中中派,而且除短暂的“革命”、“反革命”时期外,这些“中庸”派别一般都是主流。尤其现在常被视为“西方”代表的英美就更是如此:比起欧陆的左、右派,英国的保守党、工党就是中右、中左,美国的共和民主两党又在英式两党之间,堪称为中中了。而中国的儒家从来是个大杂烩,其中既有主张自由放任的,也有主张国家统制的,两者都可能很“激进”并由此形成尖锐的“党争”,如汉有桑弘羊与贤良文学之争、宋有王安石与司马光之争,都争到你死我活的程度。这种“个人主义”与“国家主义”的斗争,显然并非“文化”之争而是“制度”之争。而且在一个“文化”内这种多元相争的状态不会下于“文化之间”的多元差异。



“尺蠖效应”与群己颠倒



现代宪政民主国家中这种“左右”之争与中国传统朝廷中的党争各有不同的机制:这就是我在讨论“大小政府”问题时提到的“天平效应”和“尺蠖效应”:宪政下的左右之争可以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动态互补,左派的问责使政府增加对国民的服务,右派的限权则防止政府侵犯国民的自由;左派推动福利国家,而右派促成公平竞争。然而,专制体制下的党争却是“左派扩权不问责,右派卸责不限权”,王安石的国家统制只知聚敛而搞不成福利国家,司马光的放任无为只肥权贵而搞不成自由市场。造成这种区别的直接原因是缺乏“权责对应”机制。这是制度问题而非“文化”问题。我们以后会提到:古儒也是强调权责对应的。



这且不论。如就“群己权界”而言,专制体制最根本的问题还不在于己域太小还是群域太小,不在于群己关系上太“个人主义”还是太“集体主义”,而在于它常常是群己混淆、群己不分甚至是群己颠倒的:在那里个人事务横遭“公共”干涉,而公共事务又被个人专断。以至于国民既无自由,亦无福利。去年“郎顾之争”时网上有贴云:“私产变公有,必须要私人同意;公产变私有,必须要公众同意:道理就这么简单。但是现在的情况往往相反:没收私产,例如强行拆迁,常常是‘国家’说了算而不管房主是否同意;‘置换’公产,又常常是官说了算,而不管公众是否同意。”这就是“群己颠倒”在经济问题上的表现。这里的问题显然不在于对“私产”还是对“公产”的单方面保护太多,而在于无论公产还是私产都成了专制权力刀俎下的鱼肉。



但这种现象也并非某种“文化”所仅有。事实上,无论东方西方,任何民族在把握群己界分上都有一个摸索过程。西方诸民族在古代也曾有过群己混淆、公私不分、个人事务身不由己(不仅有全无个人自由的奴隶与农奴,即便自由人的婚姻、财产乃至信仰等当时也并非都能自主)、公共事务却为私人专断的时代。后来才慢慢学会了界分群己、在己域维护个人自由、在群域实行多数决定(民主)的规则。



关键不在“大己小群”还是“大群小己”,而在群己界分



实行这一规则的前提就是首先要划清群己权界。至于划分的结果是“大己小群”还是“大群小己”,则是另一个问题。由于人们的利益所及和价值多样,对于群己之权界到底划在哪里从来是难以统一的。有人力图扩大群域,有人主张扩大己域,更多的人在甲事上扩张己域而在乙事上扩张群域,并因此与另一些人相左。类似的多元其实在任何“文化”中都存在。



在发达国家,人们在很大一部分的群域和己域方面,已形成了“重叠共识”,也就是不分左右派的“共同底线”。例如不管左派还是右派,都不能以我获得了多数票、代表所谓公意为由剥夺反对者的发言权。在伦理方面,如果说同性恋仍然属于引起争议的“模糊域”,那么至少异性婚姻自由是公认的,右派不会像高老太爷那样逼你“为家族的利益”而嫁娶,左派也不会像《激情燃烧的岁月》那样“为革命利益”搞“组织上包办婚姻”。在看似分歧最大的经济制度方面,虽然左派喜欢“公有制”而右派喜欢“私有制”,但他们实际上都尊重权利主体的自由选择,即所谓“处置公产需要公众同意,处置私产需要私人同意”。工党不会支持像强制拆迁这样的侵犯私产,保守党也不会赞成“掌勺者私占大饭锅”式的私有化。不管左派还是右派都不会否认国家的立法属于公共领域,公权力的授予和运作也是公共领域,不能个人或小集团“自由”决定。



总之,己域要自由,群域要民主,凡是个人权利领域的事就应该有个人自由,而公共领域的事就要民主决定。不能颠倒过来,让个人把持群域,公权侵犯己域。—这已成为现代社会公认的规则。



但是除了公认的群域和己域外,人的行为中还有很多模糊领域,很难绝对说是群域还是己域。因此“左右”之争仍然会延续。这也是无论什么“文化”都无法避免的难题。我曾举例说:从常识讲如果有人在你的耳边放鞭炮,任何有起码尊严的人都会发怒,这就是说你应当享有耳边若干距离内的“安静权”,未经同意,他人不应侵犯。但是你住宅外千米处的公共场地上能否放鞭炮,就不能由你说了算,而属于公共选择的领域了。然而问题在于:这两者的确切界分定在何处?2米处?5米处?还是20米处?



再比如,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帮助弱者,应该不应该?道义上讲没人说不应该,然而左派认为这属于公共领域,主张以民主福利国家的方式来解决;而右派认为这应该是个人选择性质的志愿公益范畴,不能以公权力为之(左右之分在这里并无道德高下,该右派本人完全可能热心于慈善)。但即使左派主张扩大作为公共领域的社会保障,前提也是这种公权力必须是民主的:19世纪的欧洲左派宁可提倡有民主而少福利的“美国式道路”,也不会认同俾斯麦式的“专制福利国家”。而另一些领域例如堕胎与同性恋,左派认为属于私人领域,主张尊重“同志”的自由;右派认为这涉及公共领域的“风化”问题,社会应当干预,但只能采民主法治的方式,而不能搞中世纪式的宗教审判。



不仅事情的性质可能有模糊,情境的变化也可能使本来清晰的界分有临时调整的必要。我曾举“泰坦尼克情境”为例:在救生艇不足的危急情况下出现的“妇孺优先”规则,把本来无疑属于个人的求生权利也变成了公共选择的“群域”,这种情境性调整不但与“文化”、甚至与“主义”也未必相关。那些乘客完全可能是自由主义者,在岸上他们完全可能赞成自由竞争,然而在危船上他们却放弃了竞争求生机会。—但前提是,尽管“权界”可调,“群己”还是须分的:提出规则而且得到公众认可的船长自己也把生存权交给了群域,成了这规则的牺牲者。如果他不这样做而是“自由”地上艇逃走,那规则还能有合法性吗?



换句话说,虽然一个“主义”认为的己域在另一个“主义”看来可能是群域,一种情境下的己域在另一种情境下可能就成了群域。但既然是群域,就得按公共选择即按民主的规则办(例如:福利国家首先必须是民主国家)。而决不能以“群域”为借口剥夺了别人的自由选择权利,同时却排除公共选择而把这“群域”置于我自己的“自由意志”之下。“使天下人不得自私,不得自利,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”—明末大儒黄宗羲对这种群己颠倒状况的严厉抨击,不能说是受什么“西化”的影响吧?



权界悖论的解决:“模糊域定期重划”规则



群己权界不能不划清,否则群己不分就会出乱子。但事实上这种界分又很难固定地划死。怎么解决这个悖论?经过无数试验和挫折,人们摸索出这样的制度安排:对这部分模糊的领域,每隔几年让公众有机会重新选择。所谓的两党制,其实质无非就是每隔几年在那些模糊领域重新划一次群体权界:如果这几年经济上己域过大而伦理上群域太广,公众就选上左派,让它增进经济上的福利保障与社会民主,扩大伦理上的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。过几年经济上群域过分,伦理上自由太多,那就再调整一下,把右派选上来,让它在经济上扩张自由而伦理上强化责任。



今天在发达国家,左右派对这些模糊领域的群己权界怎么划仍然各执己见,但是他们都接受这些规则:“权界要划清,不能群己不分;己域要自由,不能让所谓公权力乱干涉,群域要民主,不能任个人或未经公众委托的少数人专断;基本的群域与己域有共识;而达不成共识的模糊区则定期让公众重新划定”。某次讨论时一位“新左派”朋友说:西方其实不像我们所说的那样保护私产,例如高税收高福利制度,如果税率高到80%,那不也跟共产差不多?我说你这话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。但问题在于:这种选择在他们那里决不是一元的和一次性的。首先税率作为“群域”不能由个人和小集团说了算,而必须经由民主程序进行公共选择。其次税后财产属于“己域”,其产权受到确实保护。而且对税率进行议论也是个人权利,如果公众选择了高税率,主张低税率的人不能抗税,但仍有宣传的自由,以争取下回公众改变选择。



总而言之,所谓西方个人主义、东方(或中国)集体主义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。且不说一些人讲的“西方个人主义”实际上仅指近代市民社会,而西方中世纪按马克思的说法恰恰以“个人不独立,从属于整体”为特色,也不说近代西方文化一直有社会主义这一元,即便仅就近代西方自由主义而言,它也并非只讲“己”不讲“群”,甚至很难说它与社会主义相比就是“己大群小”。从根本上讲它只是要划清“群己权界”,而社会主义(这里讲的当然是有底线的、文明的社会主义,即民主社会主义,那种群己颠倒的伪社会主义不在此列)也是如此。只是两者在某些领域的划法不同而已。



知易行难:我们不缺“资源”



今天看来,这些不同的划法都各有利弊。规则的演进远非尽善尽美。如今的发达国家无论是自由竞争体制还是福利国家体制,都面临许多问题,甚至不妨说是面临困境。但有了上面讲的那些“重叠共识”或共同底线,他们至少不会出现“尺蠖效应”下的灾难。他们可能为自由太多或者福利太多所困扰,但至少避免了既无自由、亦无福利的悲惨境况。因此可以说他们的制度是相对先进的。



但是这与所谓“西方文化”有多少关系?我们已看到“西方人”并非从来如此。那些制度基本上也是近代才确立的,此前他们也同样有过群己不分、群己混淆、群己颠倒的弊病,有过“尺蠖效应”的灾难。“西方人”既未必天生比我们更“个人主义”,也未必天生比我们更“集体主义”,他们和我们一样,内部在“群己问题”上存在着明显分歧。他们处理“群己权界”的办法现在比我们高明,但过去也未必。而我们,例如像严复那样接触西方不久的第一代启蒙者,不是一下就抓住了本质吗?从严复对穆勒那别出心裁又一语中的的“创作式翻译”看,他对问题的实质把握之准甚至不下于穆勒本人。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。所谓文化隔阂,真的有那么大吗?



但是严复以后过去了一百多年,我们何以还未能解决群己权界问题,未能消除群己不分、群己混淆、群己颠倒,乃至连严复自己后来也变得前后判若两人?这原因说简单也简单,其实就是各种既得利益盘根错节,非不知也,乃不为也。如前所述,不管“大己小群”还是“大群小己”,无论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,只要划定“群己权界”,就会断了许多利用群己不分上下其手、制造群己颠倒以威福自恣者的利路。划定群己权界就要实现权责对应,而权势者往往是既不愿人限其权、也不愿人问其责的。于是“群己问题”上的不同意见也就可能在威胁利诱之下发生扭曲:“左派”勇于扩权而怯于问责,“右派”勇于卸责而怯于限权。于是此“左右”非彼“左右”,左派“王安石化”,右派“司马光化”。左得势则自由减少而福利未必增加,右得势则福利萎缩而自由何尝进步。于是“现代化”变成喂养“尺蠖”的不良循环,而现代自由人权与公共服务皆可望不可及矣。



当然,如前所述,现在西方无论自由市场体制还是福利国家体制都存在许多问题。从某个角度看,其实也就是最佳的群己权界很难确定。之所以还有“左右”,也就体现了这个问题并未解决。但如今这种“群域要民主,己域要自由,模糊区让大家定期重划”的办法,至少保证了权界偏离不会太远,其效果到现在为止没人能超过。



当然现在没有不等于永远没有。现在有人提出儒家可以超越他们,其志可嘉。无奈这些人还基本限于“袖手谈心性”,满足于给人扣个“个人主义”的帽子而自诩关心集体或者善于“中庸”。但我们已经看到:其实人家既不缺个人主义也不缺集体主义更不缺中庸之道,问题还是在于群己权界怎么划,谁来划,能否一次划死。



其实没有也不要紧,西方也不是从来就有的。过去儒家没有,今天的“新儒家”发明了也不错。我们当然可以做新的制度设计,但这类设计恐怕也离不开某种底线吧。如果我们真正要“反思启蒙”,那就不能回避“启蒙”提出的问题:群己权界可以一锅粥似地不加划分吗?己域可以不要自由,群域可以不要民主吗?



我并不相信什么“进步的客观规律”,也不反对后来者可以超越前人。但是“客观规律”未必有,形式逻辑不可无。“自私自利”不是好事,圣贤境界值得心仪。但如果你没有某种制度安排来防止“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”,那你就千万别“使天下人不得自私,不得自利”。—这不是秦晖,恰恰是儒家先贤的名言。



其实,西方社会并不缺少大公无私的高调,所谓“西点军校学雷锋”的笑话固不足道,“基督教文化”所崇拜的耶稣不就是个为拯救众生而牺牲一切的典范吗?在群己混淆神权专制的中世纪,基督教与我们的儒家一样被蒙上过“虚伪”的恶名,看过《十日谈》的人就知道什么是西方式的“伪道学”,什么叫“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”。后来基督教能摆脱恶名,增强凝聚力,不就是靠那种制度安排划清了群己权界吗?



而我们回避那种制度安排的结果,过去已经把共产主义弄成了“伪道学”,如今换上儒家仁义道德的高调,还要再次把儒家弄成“伪道学”?



呜呼,孔孟有知,夫复何言!



来源:凤凰周刊2006年第8期 总第213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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